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联桥村楼房案例16x11欧式别墅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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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朋友的基础。因此,只要农村宅基地政策能够始终牵动朋友的心。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联桥村楼房案例16x11欧式别墅图纸关于农村宅基地,16x11欧式别墅图纸,有很多问题,比如:农村村民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等等,16x11欧式别墅图纸,还有很多类似的问题。这里有24个问题可以解答朋友们的疑问。

1.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和分布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根据其在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中的成员资格而享有的用于建造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即可获得土地。它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是,16x11欧式别墅图纸,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们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16x11欧式别墅图纸,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该村20岁以上的村民,因婚姻等原因确实需要盖新房,且缺乏宅基地(包括男女定居的);

(2) 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防御、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

(3) 外来人口定居下来,成为无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返乡定居,农村无房的城镇居民;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批准宅基地申请?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20岁以下;

(2) 原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居需要的;

(3) 该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或将原有房屋基地及其地上建筑改建为商业用地;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4.如何申请、申请批准、登记和颁发宅基地证书?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乡(镇)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如下:(一)城市郊区和乡(镇)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2)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盐碱地和荒地上的村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6.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根据中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不属于继承,不能继承。宅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来继承的房屋被摧毁后(在每个村庄的房屋之外),宅基地不能重建或继续以其他方式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作出其他安排。

7.为什么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权利确认、登记和认证?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快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认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认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房建设,防止乱占滥占耕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农村集体土地的确认、登记和认证对广大农民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权利的确认、登记和认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产权,增强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有利于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效维护农民权益,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还保持了农民和土地之间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使农民与土地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和经济性,为下一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9.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向乡镇政府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2)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是否为该村集体户籍等);

(3)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出具的材料:

① 申请人的现有宅基地;

② 向申请人发放的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和地块草图;

③ 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讨论、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并注明拟占用土地类型;

(4) 属于新建、旧置换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新建、旧置换协议;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如何推进不同历史阶段的超占地宅基地建设确认、注册和认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宅基地超过占用面积,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 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2月13日)实施前,如果《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没有扩大,可根据现有实施区域进行登记;

(2) 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如果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录栏中注明,并标出超出的面积。分户建房、拆除、改建、改建既有房屋或者政府以后实施规划改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办理确权登记。

11.如何识别村民“一户一屋”问题?

“一户”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确定的。如果一个家庭在户籍中登记,那么在户籍中登记的家庭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单独作为特殊村民家庭处理:

(1) 已婚,分居;

(2) 未婚但20岁以上且独自生活;

(3) 依法继承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未成人;

(4) 依法通过司法仲裁取得的,可以依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由于婚姻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村里,夫妻只能选择其中一人拥有宅基地并申请登记。

12.如何解决村民“一户多房”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除“一户一房”外,不得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登记。超占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3.如何规范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成员按照当地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确定:

(1)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确认地质灾害防治集中搬迁建设的登记发证权,新农村建设和移民安置;

(2) 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城市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栏注明“权利人是原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继承人”;

(3) 农村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移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的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由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声明无异议后,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应当注明“权利人是非农民集体成员”;

(4)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30日内宣布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4.在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 除继承权外,一户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 宅基地所有权纠纷尚未解决;

(5)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

(6) 农村宅基地经批准连续两未用于建设的;

(7) 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确认的其他权利。

1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注销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 为实施村集镇规划,需要对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进行调整或搬迁。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收回原宅基地;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宅基地;

(3) 因房屋继承等原因,农村村民一户一地以外的宅基地;

(4) 因搬迁、疾病等原因关闭的宅基地;

(5) 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6) 非法转让宅基地。

16.所有宅基地都应该有证书吗?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无论村委会通过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闲置土地或房屋建设未完成,都不得颁发证书。

17.“小产权房”能否发放?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和房屋附属配套设施未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该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属于非法土地使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小产权房的发行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支持,与中国的土地制度背道而驰,因此小产权房无法发行。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布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房地产登记合法化!

18.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34号),“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房屋颁发土地使用证”,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

19.农村村民在出售和出租房屋后是否仍能申请宅基地?

村民出售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第二部分第(5)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村里没有可供分配的宅基地。父亲的房子能捐给儿子吗?

是的,但父亲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应该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兄弟之间的礼物也以同样的方式处理。

21.分配给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能否发放?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农村建设,占用土地为原村集体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权利确认、登记、发放。耕地新农村建设,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和发证;未办理农业转产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批准级别多高,都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22.“村组合并”涉及的土地如何依法登记?

依法“并村并组”的,如果“并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村庄合并”后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承认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上注明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3.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与农村土地整理依法挂钩试点的人员如何登记?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与依法治理农村土地挂钩试点的,原则上保留原土地所有权;依法调整土地的,应当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4.“退村建房”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退村建房”后未被征用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应当在新单位名称后标明原农民集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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