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5年7月27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市高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榭丽花园三期7座1203
法定代表人:杨英州,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东方华宇(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6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王敏慧,职务:总经理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适用的法律错误,该裁定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就在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是管辖权之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补充与完善,增加连接点,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 而且《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对新民诉解释九大问题的最新解读》中专门针对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作出了说明,根据立法原意受害人住所地是享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应该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高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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