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5年6月11日我司律师起草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高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榭丽花园三期7座1203
法定代表人:杨英州,职务:总经理
被告:东方华宇(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6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王敏慧,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http://www.100nbs.com网站上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共156张,详见附件),并删除该156张图片;
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权威报刊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6,500元(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1,4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别墅外观设计及制作的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原告多年的努力与积累,制作了大量别墅外观效果图,并开设了网站《深圳高品别墅设计网(网址:http://www.2003n.com)》及卖图网(网址:http://www.1998n.com),原告将多年来所设计出来的作品上传到上述两个网站上进行宣传和营销。2014年11月2日,原告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别墅外观设计效果图大全》(共66页)的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当原告的别墅设计图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并认可后,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的网站(网址:http://www.100nbs.com)上大量盗取原告的别墅设计图共156张,该156张设计图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别墅外观设计效果图大全》中的图片完全相同,被告未获得原告的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别墅外观设计效果图大全》中的设计图片,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并营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克制,原告对自行设计制作的《别墅外观设计效果图大全》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可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盗取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别墅外观设计效果图大全》中大量的图片,并在其开设的网站(网址:http://www.100nbs.com)进行传播及营利,已经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 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于原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理应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原告在其开设的网站(网址:http://www.1998n.com)中对被侵权图片的标价来看,被侵权的156张图片的总报价为人民币1,466,000元,该报价包括效果图、建筑图、结构图、水电图,由于被告侵犯的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效果图,故原告有权根据被侵权图片效果图的实际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高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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